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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

投服中心: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中证网讯(记者 黄一灵)11月19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投服中心获悉,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日……


投服中心: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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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网讯(记者 黄一灵)11月19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投服中心获悉,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日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作出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投服中心代表原告方胜诉,52037名投资者共获赔约24.59亿元。

投服中心进一步称,投服中心不上诉,并不影响个别投资者提起上诉的权利。如投资者决定自行上诉,应在收到本公告通知15日内,向广州中院提交上诉状。投服中心将不再代表上诉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提起上诉应当向法院交纳上诉费。如投资者同意投服中心意见,持续关注后续案件进展公告即可,无需采取任何行动。

对于不上诉原因,投服中心称, 一审判决支持了投服中心作为原告代表人的主要诉请,包括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交易因果关系等。同时,一审判决与原告诉请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原告投资者损失金额认定和各被告责任承担比例。关于原告投资者损失金额认定,广州中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调取了数据,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测算,经法庭质证后予以采信。关于各被告赔偿责任认定,虽与投服中心主张所有被告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有差异,但法院判决中分类分析了康美药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赔偿责任,说理论证较为充分。

根据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和最高院法官《<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基于投服中心不上诉、被告及原告投资者是否上诉未确定,可能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有如下四种:

 

 

值得注意的是,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11月15日召开,该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中已包含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债权的偿付方案。

投服中心表示,待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特别代表人诉讼判决生效等三项条件同时满足时,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投资者可通过执行重整计划获偿。投服中心将持续跟进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和破产重整程序,尽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 http://www.zdm5.com/article-177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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