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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9 15:20:37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柳磊3月3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修改基金法。
自2015年最后一次修订实施以来,基金法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行业不断发展变化,现行基金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和新需要。柳磊建议对基金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大会制度机制。
二是丰富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在债券违约等信用风险频发的市场环境下,做好基金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处置至关重要,但目前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有限。他建议,探索丰富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如允许契约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实施借贷、允许商业银行对基金流动性提供支持等,增强基金行业抗风险能力和资本市场发展韧性。
三是明确基金重大关联交易中“重大利害关系”的认定原则。据介绍,目前《财务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相关法规对企业关联方、上市公司关联人均有明确的定义,但基金法对于“重大利害关系”没有作进一步明确,实际执行中行业机构存在困惑。他建议对此予以研究明确。
四是扩大基金法适用范围,构建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制度体系。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较快,资管业务涉及的机构众多。他建议扩大基金法适用范围,将性质相同的产品统一纳入基金法规范,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导向,真正实现资管产品间的公平竞争。
原文链接: http://www.zdm5.com/article-197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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