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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思琪:平台企业做金融一定看好“红绿灯”

樊思琪:平台企业做金融一定看好“红绿灯”,樊思琪:平台企业做金融一定看好“红绿灯” 2022-03-23 20:29:02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3月23日电 题:平台企业做金融一定看好“红绿灯” 作者 樊思琪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金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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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3月23日电 题:平台企业做金融一定看好“红绿灯”

  作者 樊思琪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金融科技部副主任、《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

  3月16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重申促进平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强调稳妥推进并尽快完成大型平台公司整改工作,红灯、绿灯都要设置好。

  结合2021年监管部门联合对部分平台企业提出的自查整改工作要求和《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规范,笔者认为针对平台企业金融业务的长期监管思路并没有改变,且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的完善,整改工作中设置红灯、绿灯的方向性会更明确,整改措施也会更具有针对性。

  红灯: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制平台无序资本扩张

  近年来,部分非金融企业通过投资、收购等方式控制一批金融机构,形成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平台,这类金融控股平台业务类型广泛、机构数量众多且控股股东与下属金融机构及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处于监管空白地带的关联交易,盲目的资本扩张以及金融业务和实体业务风险隔离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均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合规发展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监管部门一方面为平台企业设置了红灯,即禁止资本无序扩展,并将金融控股集团纳入全面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另一方面也为平台的持续发展设置了绿灯指引,如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配套规范制度,2020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同年《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开始施行,202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制度完善,受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请的工作也稳步推进,2022年3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批准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筹)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许可,这标志着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迈出实质性一步,金融控股公司迎来持牌经营新阶段。

  笔者认为,监管红灯的设置并不是简单的“一刀切”,而在于防范风险,规范运行。

  不可否认,金融控股公司凭借大数据优势,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效率及丰富金融产品等方面有可取之处,但只有依法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且符合股东资质、股权结构、资本、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等多方面监管要求,才能在绿灯指引下持续前行。

  绿灯:平台支付及征信业务严格牌照管理

  在平台企业开展的金融业务类型中,支付业务及征信业务是最典型的持牌业务,获得牌照是监管部门绿灯许可的象征,也是从野蛮发展到合规经营转型的第一步。

  1.平台企业支付业务

  以支付业务为例,支付环节是平台企业跨入金融业务领域的最前端入口,以网络支付为基础,凭借数据优势进一步拓展到理财产品销售、基金保险产品销售等更广泛的金融业务。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在201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发放了27张非金融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于9月1日继续发放13张。随后,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发放了第二、三、四批非金融支付业务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牌照的发放,也为平台企业进入支付行业亮起绿灯。

  为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2021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将支付业务整体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以及“支付交易处理”两大类,并分类确定监管要求。

  2.平台企业征信业务

  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平台企业基于电子商务、社交媒体、互联网金融等产品和服务获得大量数据资源,这些数据资源包括个人信息、社交数据、财务数据、消费数据和消费习惯等,通过这些数据和信息足以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和信用状况,互联网征信业务也作为一种新的行业态势不断发展状态。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该通知的出台也表明中国人民银行对互联网机构及业务模式的绿灯肯定。

  尽管互联网征信机构在数据来源、数据范围和数据分析的能力上存在一定优势,但因监管规则相对滞后,该行业也存在一定乱象。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且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进一步规范了征信行业的牌照要求。

  未来平台企业金融业务监管警示

  随着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大数据征信等一系列新兴金融和类金融产业经营者纷纷涉足零售金融业务,金融消费者的群体更加庞大,金融产品和服务类型也更加丰富。

  监管部门在给予平台企业进入金融市场绿灯肯定的同时,也为平台企业的业务开展设置了红灯警示:

  如平台企业过度营销、诱使借款人超出偿还能力过度负债,增加系统性风险隐患;通过大数据分析,评估客户交易习惯或付费意愿,估算客户愿意为贷款支付的最高利率或为保险支付的最高保费,从而采取杀熟的营销策略来获取高额利润;通过APP强制用户捆绑授权;因内控机制不健全导致客户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威胁到客户隐私,这些被泄露的客户信息甚至被犯罪分子作为基础数据用诈骗等等。

  上述不合规的业务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监管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触及监管红线。

  笔者认为,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业务需要规则的治理,金融消费者权益需要法律制度保障,应从市场准入、运营和退出三个方面建立全方位的平台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上文中提到的建立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将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体系、严格牌照管理以及落实具体业务开展的合规要求,这些措施的本质都是为了建立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平台经营的红绿灯,在绿灯准入的基础上设置红灯禁止行为,将红灯的警示作用与绿灯的指引作用相结合。

  我们也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监管措施的切实落地,平台企业监管体系也将更加立体全面。

  对于平台企业而言,应对金融市场怀有敬畏之心,充分发挥企业的社会价值,读懂监管的红绿灯设置要求,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培养合规文化,谨记合规经营才是基业长青之道。(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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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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