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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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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网讯(记者 王可)3月25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政处罚幅度方面,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 http://www.zdm5.com/article-207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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