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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创新层公司鼎峰科技新增裁判文书 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1)浙0109民初22808号

新三板创新层公司鼎峰科技新增裁判文书 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1)浙0109民初22808号,每经讯,据启信宝,新三板创新层公司鼎峰科技(871529)新增一则裁判文书--鼎峰科技、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21)浙0109民初22808号。文书落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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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讯,据启信宝,新三板创新层公司鼎峰科技(871529)新增一则裁判文书--鼎峰科技、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21)浙0109民初22808号。文书落款日期为2022年3月8日,公布日为2022年3月25日。

据裁判文书,原告鼎峰科技与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某某,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审理结果为:一、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鼎峰科技价款157377.6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止的违约金42387.06元,及以157377.6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鼎峰科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300元; 三、驳回鼎峰科技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2元,减半收取2466元,由鼎峰科技负担346元,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20元。 原告鼎峰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记者 汤辉)

原文链接: http://www.zdm5.com/article-207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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