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 Apr 27 01:19:18 2024

年化最高超18%!千余人“踩雷”:不到一年半投了2.66亿,几乎全“亏完”!如何避“坑”?这些套路你该知道

年化最高超18%!千余人“踩雷”:不到一年半投了2.66亿,几乎全“亏完”!如何避“坑”?这些套路你该知道,每经编辑 毕陆名 打着对外投资的名义,以承诺返本付息为诱饵,吴某某等同伙暗中却干起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勾当。因其本身巨大的迷惑性与隐蔽性,在短短1年4个月时间有就上千人上当,2.665亿资金……


年化最高超18%!千余人“踩雷”:不到一年半投了2.66亿,几乎全“亏完”!如何避“坑”?这些套路你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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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编辑 毕陆名

打着对外投资的名义,以承诺返本付息为诱饵,吴某某等同伙暗中却干起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勾当。因其本身巨大的迷惑性与隐蔽性,在短短1年4个月时间有就上千人上当,2.665亿资金,造成2.61亿损失。最终,吴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其余同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那么,我们该如何“守住钱袋子”?非法吸存、集资诈骗套路有多深?记住这一条就够了:千万别被高利忽悠!

千余人被忽悠,损失2.61亿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2013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天津注册成立天津某公司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3年11月,吴某某在北京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3月,吴某某又在北京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并由其同伙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间,吴某某组织、领导公司员工通过发放宣传单、打电话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虚假宣传对外投资项目,包装销售年化收益8%至18.5%的理财产品,以承诺返本付息为诱饵,提供虚假的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骗取信任,吸收1000余人资金共计2.665亿元。吴某某非法集资后,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61亿元。

吴某某同伙乔某某,系天津某公司实际负责人。不到一年半的时间,乔某某组织、领导公司员工采用上述手段吸揽资金人民币2.665亿元。

图片来源:摄图网-500486532

有意思的是,乔某某系吴某某朋友乔某儿子,父子两人也被其拉下水。据吴某某供述,2013年初,社会上出现了一些P2P理财公司,其向朋友乔某咨询能不能成立这种公司,乔某说可以,其便让乔某担任法律顾问,给他5%的干股,乔某同意了。之后,其以自己名义先后注册成立的天津某公司等公司。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做P2P理财,将吸揽的资金再投资出去。公司通过业务员在马路边或人多的地方发宣传单,随机拨打电话介绍公司,收益10-12%左右,吸引老百姓到公司投资揽存资金。投资客户通过刷POS机支付投资款,投资款直接打到其个人账户。从开始营业至事发,天津各分公司共有2亿元左右的本金无法兑付。

据乔某某的供述,2007年,其通过父亲乔某认识了吴某某。2014年初,吴某某找其为他的公司做法律顾问,其与天津某公司签订了咨询顾问服务合同,每月支付给其2万元。公司没有P2P的理财资质,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吸揽投资后主要用于对外放款,大的借款客户有孙某5000多万,千某酒业1000多万。

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吴某某、乔某某等人抓获。案件审理期间,乔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万元,其余同伙退缴违法所得在8.6万~55万元,参与集资的投资者可谓损失惨重。

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乔某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过,宣判后,吴某某、乔某某等人均不服,分别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天津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集资套路深,千万别被高利忽悠了

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以不合法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这不是一个独立罪名,目前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

小编结合审判实践及案例,曝光不法分子常用的套路,帮助群众擦亮双眼,警惕不法分子的“套路”,认清是陷阱而非馅饼,避免落入“投资”圈套,不做骗子的“投资人”。

套路一:当街发放传单,索要联系电话,以送礼品吸引前往指定场所详谈

非法集资活动中,不法分子多使用假名充当“业务员”,在人群密集场所,向路人,特别是中老年人发放广告传单,吹嘘公司实力、承诺向“投资人”高息返利,并邀请其到指定场所详谈,承诺“到场客户不论是否参与投资,都有好礼相送”等内容。如群众未跟随前往,“业务员”便索要联系方式,通过电话多轮宣传。

真实情况:利用部分中老年群众爱凑热闹、贪小便宜的心理,将人带到公司进一步作以假乱真的宣传。

图片来源:摄图网-500743910

套路二:成立公司,包装公司、员工形象,营造实力假象

不法分子通过注册成立公司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对办公场所精心装修,将营业执照张贴在显眼位置,印制海报、画册,吹嘘公司“高层”的学历、业绩和公司“资产”。

真实情况: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认缴非实缴,工作场所系租借,海报、画册通过网上盗图、作假摆拍完成,均是迷惑“投资人”的手段。

套路三:大力介绍公司经营项目,承诺高息回报,签订合同

一旦群众跟随进入公司,公司员工甚至老总会亲自下场进行第二轮“游说”,内容多为公司要上马项目,如养老、养生、食品销售、二手车、农林种植等,并称项目已获政府批准或大力支持,或产品销量高、市场供不应求,但急需资金,承诺按高于银行利率支付利息且到期返还本金,有的甚至为投资提供“担保”。要求“投资人”交付现金钱款,并签订合同、出具收据。

真实情况:根本没有所谓的项目,所谓的公司本身已经资不抵债。签订合同、提供收据、“担保”,仅仅是打消“投资人”顾虑的手段,等到不法分子资不抵债、准备跑路时,合同、收据、“担保”都是一张废纸。

套路四:不计“成本”举办免费活动,利用投资人吸引更多人投资

“投资人”交钱后,不法分子为了吸引已投资的群体不断投资并吸引新投资群体,会多次组织“投资人”参加免费的茶话会、早午茶聚餐、农家乐、旅游、参观生产基地、公司总部大楼等活动。

真实情况:这些活动并非免费,真实开销全部来自“投资人”的投资款。不法分子带人参观的生产基地、公司总部大楼等,多是以他人财产冒充成自己的资产。活动的实质是不法分子多轮虚假宣传的平台。活动中,不法分子会给“投资人”或到访群众“上课”,甚至邀请已投资人士上台介绍获利情况,对已投资人群和潜在投资群体多次鼓动,实现源源不断非法集资款项的目的。

套路五:吹嘘公司上市,以最后一次投资机会之名刺激“投资人”的求财神经

当非法集资活动持续一段时间后,“投资人”投资热情逐渐降低后,不法分子会利用中老年人对证券交易市场不熟悉的特点,利用公司上市这一噱头,假称这是最后一次投资机会,鼓动“投资人”再次交钱投资。有的不法分子为了增加“可信度”,会到某些区域性市场交易平台挂牌,取得挂牌代码,并印制在宣传资料上。

真实情况:挂牌代码并非股票交易代码,挂牌不等于可在上海、深圳等主板市场上市交易。部分“投资人”上网查询后发现存在挂牌代码,误以为真实,受到进一步迷惑,会更积极投资。一旦“投资人”之间口口相传,只会不断给不法分子送钱,扩大自身损失。

套路六:按期还本付息,引诱“投资人”不断复投追加投资

“投资人”签订合同后,在一段期间内,不法分子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人”利息,在投资到期后允许“投资人”取回本金,以此进一步获取“投资人”信任,使“投资人”不断复投或向他人介绍投资情况。

真实情况:这是标准的庞氏骗局——借新还旧。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于“投资人”新投入的资金,不法分子或公司本身并无真实、合法的业务经营获利,按期支付利息是不法分子的手段,利用时间差向更多后来的群体吸收资金用于支付在先“投资人”的返利,以免资金链断裂,妄想非法集资行为长期持续。但借新还旧的做法,终有一日会令非法集资行为无法循环而“破产”。

天上如果掉馅饼,地上必定有陷阱。只有认清套路,理性投资,才能远离陷阱,避免合法财产的损失。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500486532

原文链接: http://www.zdm5.com/article-213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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