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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创新层公司维泰股份新增裁判文书 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1)新0106民初1246号

新三板创新层公司维泰股份新增裁判文书 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1)新0106民初1246号,每经讯,据启信宝,新三板创新层公司维泰股份(831099)新增一则裁判文书--新疆烈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21)新0106民初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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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讯,据启信宝,新三板创新层公司维泰股份(831099)新增一则裁判文书--新疆烈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21)新0106民初1246号。文书落款日期为2022年3月10日,公布日为2022年4月7日。

据裁判文书,被告维泰股份与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烈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审理结果为: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维泰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烈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款2686331.77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维泰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烈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00526.55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维泰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烈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费66000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7022.63元(新疆烈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36494.63元,需补交528元),由新疆烈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04.69元,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维泰股份负担29917.9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2050.74元(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41990.74元,需补交60元),由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记者 汤辉)

原文链接: http://www.zdm5.com/article-216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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