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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9 15: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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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北文(000802)投资者提问:请问,贵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股东富德生命人寿、西海岸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相关事项时,董事反对的理由为临时提案“形式要件不完全符合深交所关于临时提案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股东大会》仅为交易所的业务规则,非法律法规,该等临时提案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以此作为反对理由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是否侵犯股东合法权利?
ST北文(000802)回复内容:
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6月23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回复时间 2021-06-25 18:12:06
原文链接: http://www.zdm5.com/article-31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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