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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9 15:20:37
每经AI快讯,2021年7月5日,深交所向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何云涛发出监管函:你及一致行动人何德平、建水县德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9年11月4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你们的持股比例由66%降至60.89%,其中你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592万股新美星股份,占新美星总股本的2%。你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所持新美星股份比例累计变动5%时,你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买卖新美星股份。你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3.1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充分重视相关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相关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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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周宇翔)
原文链接: http://www.zdm5.com/article-43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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